龙井市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收取房间费、餐位费、餐具费等告知书

时间:2021-10-13 来源:龙井市融媒体中心



 全市广大消费者、餐饮服务单位:

为贯彻《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中明令禁止的“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等设施设备使用费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现告知广大餐饮服务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具体通告如下:

根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六十三条之规定 ,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等设施设备使用费用”。如存在上述行为,经核实后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龙井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若遭遇强制收费等违法收费行为,有权拒付,也可以保留有关证据拨打12315专线电话或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投诉、举报。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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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丽

审核:崔金龙 

终审: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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