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在我市从事电鱼、炸鱼、毒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捕鱼的违法活动及破坏我市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水域内(包括河流、水库、塘坝、沟溪等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渔政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使用电鱼、炸鱼等方式进行捕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毒鱼捕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使用鱼叉、鱼罩、土簗子、冰板张网、密缝箔、地笼、快钩、搬罾网等渔具捕鱼;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禁止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捕捞经济鱼类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10厘米。捕捞小型成鱼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2.6厘米。
监督(举报)电话:龙井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433-323-0288 (15567635800)
龙井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6日
编辑:马丽
审核:崔金龙
终审: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