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踊跃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以涉恶类常见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甚至为涉黑涉恶势力团伙充当“保护伞”的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
奖励原则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市扫黑办和市纪委市监委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第一时间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不属于奖励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举报方式
市扫黑办和市纪委市监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扫黑除恶违法犯罪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实施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经查证属实兑现奖励。
1、电话举报:0433-3226392。
2、来信来访举报:龙井市纪委市监委信访室。
3、接待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保密措施
市扫黑办和市纪委市监委要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举报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中共龙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龙井市监察委员会
龙井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编辑:龙井市互联网信息中心
监制:中共龙井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