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龙井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九)

时间:2019-06-24 来源:龙井市第二幼儿园

81.当前地方扫黑除恶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816日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时严肃指出:

1)站位不高: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把专项斗争等同于一般的专项工作;有的认为专项斗争只是政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尤其是“不真打、不愿打、不敢打”的消极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亟待加以破除。

2)部署形式化:有些地方专项斗争“雷声大、雨点小”,一般性部署多、具体推动举措少,重点不聚焦、实效不明显,研究阶段性斗争的特点规律不够,没有形成一波又一波的强大攻势。

3)发动群众不充分:有些地方群众对专项斗争知晓率不高,不敢举报黑恶势力。这与这些地方宣传不够、发动不深、造势不力有直接关系。

4)线索核查质效不高:有些地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来源单一,线索核查不深、不透、不实,核查进度迟缓,特别是有价值的线索不多已成为影响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

5)重点案件查处不力:有些地方办案人员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水平不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案情复杂导致推进缓慢,特别是处置涉黑涉恶财产难度较大,一些黑恶势力虽被打掉了,但其经济基础没有被彻底铲除。

6)执法思想不一致:有些地方基层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存在分歧,影响办案质效。

7)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有些地方涉黑涉恶案件查不深、打不透,触及不到“保护伞”,难以连根拔起,以及个别地方担心“灯下黑”问题被查处以后影响形象和政绩,存在对“保护伞”不愿查、不敢查等问题。

8)存在打击“盲区”:有些地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不平衡问题突出,有的县市至今未办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有的行业领域存在监管漏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没有得到查处;有的农村地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的问题依然存在。

9)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当前有些地方扫黑办力量不足、权威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10)开展督导不力:前期大部分省区市开展了专项斗争督导工作,但还存在督导规格不高、进驻时间短、过程不规范、实效不明显等问题。

8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标本兼治、严格问责,将督导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抓手,以督导压实各单位各部门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以督导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沿着正确方向深入开展;以督导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确保攻坚克难、除恶务尽、务求实效;以督导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83.中央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

答:主要对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们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84.中央督导组的督导工作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85.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是怎么安排的?

答:人员组成上,督导组组长由正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副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共335人。

时间安排上,督导工作从20187月份开始,共组织三轮,每轮督导10个左右的省区市,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督导全覆盖,并适时开展“回头看”。

实施步骤上,今年在河北、山西、辽宁、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10省市开展第一轮督导。


8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87.如何强化督导检查?

答: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要严格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

88.如何强化督责问责追责?

答:要将督查督办工作成果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对掌握的涉及相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移交处理。要督促地方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时间表,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坚决采取综治领导责任制政策措施;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89.综治领导责任追究有哪些形式?

答: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

90.哪些情形应当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责任追究?

答:1)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

2)对黑恶势力犯罪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坐大成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群众反映强烈,被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打掉的;

3)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或降格处理,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

4)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涉黑涉恶线索,久拖不查、敷衍应付,经督促后仍不能积极核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经上级部门核查属实的;

5)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管控等方面存在明显漏洞,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的;

6)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