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龙发〔2022〕3号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龙井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项目,在项目落地过程中发挥中介、决定性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市投资成功的。经投资者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个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二条 奖励原则
对社会中介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公职人员中介人给予行政奖励。
第三条 资金来源
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政府签订投资合同,且合同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投资项目已完成立项、规划许可、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项目投资方已全部缴纳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投资项目已投产达效;当年实际缴税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当年实际缴税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社会中介人的奖励标准
龙井市政府将每年从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中介人,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5万元;
(2)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10万元;
(3)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20万元;
(4)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2亿元(含)-3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30万元;
(5)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3亿元(含)-4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40万元;
(6)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4亿元(含)-5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50万元;
(7)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5亿元(含)-10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100万元;
(8)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10亿元(含)-20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200万元。
2、总部经济项目
当年实缴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连续5年给予3%的奖励。
(二)对公职人员中介人的奖励标准
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树立鲜明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政治素质过硬、招商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且符合选拔条件的干部,在干部评先选优、晋升职级或选派至关键岗位锻炼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坚持有为才有位,着力将干部招商引资工作实绩量化成“进步指数”,有效引导广大干部你追我赶、奋勇争先。
第六条 奖励认定
(一)中介人认定
1、由项目投资者、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承认的中介人,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人的,视为一个中介人团队,由团队委托一个中介人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2、投资者不能同时以中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中介人奖励;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未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二)项目材料认定
1、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认定:以各相关部门出具的立项、规划许可、用地、环评、安评等审批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
2、缴纳土地出让金认定: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进行认定;
3、项目投产经营认定: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进行认定;
4、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项目竣工投产经营后,中介人以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对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
5、实缴税金的认定: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进行认定。
第七条 奖励程序
奖励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申报时需提供中介人证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合同、项目审批文件(立项、规划许可、用地、环评、安评等批复复印件)、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固定资产到位资金证明、缴税证明。
(二)评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申报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中介人奖励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报送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及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公示
对中介人拟接受奖励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依据本办法兑现。
(四)兑现
1、对社会中介人的奖励兑现
(1)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中介人名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并对中介人兑付。
(2)中介人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中介人团队自行商议。
(3)在公示后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2、对公职人员中介人的奖励兑现
在干部评先选优、晋升职级或选派至关键岗位锻炼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在省、州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活动中优先推荐。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有效期两年,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奖励政策的最终解读。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龙井市委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