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的通告

时间:2021-11-01 来源:龙井市融媒体中心

为进一步缓解城区停车供需矛盾,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和群众生活环境,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人行道静态交通秩序,龙井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近期在龙井街、建设街、民声街、六道河路、海兰路、文化路、工农路等主要街路开展了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现就规范所施划路段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停放非机动车辆。

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严禁非机动车在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以外场所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超出停车泊位停放、未按指示方向停放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场。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对长时间停放、影响行人通行且无法联系车主的非机动车,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将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在违章现场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视其情节进行处罚。

五、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设置的停车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挪用、撤除或设置停车障碍。如有违反,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龙井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

                                         2021年11月1日

编辑:崔桂花

审核:崔金龙 

终审: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