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调整省内流入人员隔离管控的公告

时间:2020-05-14 来源:龙井市融媒体中心

考虑近期吉林市出现多例确诊病例,经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我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5月10日发布的公告加以调整,内容如下:


1、全面排查自4月8日(含8日)以来舒兰市返(来)龙人员。凡是舒兰市返(来)龙人员集中隔离21天,已超过21天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不满21天的必须补齐21天,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措施。舒兰市返(来)龙人员密切接触者劝导其居家单独隔离14天,解除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全面排查4月24日(含24日)以来吉林市丰满区返(来)龙人员,落实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7天的管控措施,并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措施。吉林市丰满区返(来)龙人员密切接触者劝导其居家单独隔离14天,解除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全面排查5月12日(含12日)以来吉林市其他地区(舒兰市、丰满区按上述标准执行)返(来)龙人员,落实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7天的管控措施,并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措施。

4、全面排查4月24日(含24日)—5月11日24时吉林市其他地区(舒兰市、丰满区除外)返(来)龙人员,劝导其自我健康管理一周,期间出现异常症状,及时联系所在地的社区(村屯)。

5、全市所有餐饮、宾馆、商超、洗浴、酒吧、健身房等各类经营场所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消毒、控制人流等防控措施,并仔细询问近14天行程,所有营业场所不得留宿吉林市全境及其他中、高风险区返(来)龙人员。

6、各类经营场所未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未执行本通告相关要求,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待疫情结束后方可营业,同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个体诊所、药店要加强室内消毒及就诊、对有发烧、咳嗽、流涕等症状的人员或购买抗病毒、抗菌药物药品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登记并第一时间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确保排查跟踪到位。非发热门诊、个体诊所严禁接诊发热、咳嗽患者。

8、境外、湖北省、武汉市、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满洲里市等重点地区管理要求不变。

9、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开展排查登记,及时掌握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曾到上述地区的情况,以及中高风险区人员来龙就医就诊情况,并主动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屯)报告。各社区(村屯),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中高风险区来(返)龙人员的摸底排查、登记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不落一户。

10、在龙井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有已复学复课学生的舒兰、丰满籍家庭,如其家庭成员中存在上述时间段内舒兰、丰满地区旅居史的,则该家庭应按要求进行隔离,同时暂停学生入学活动。待隔离期满并经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该家庭学生到校复课。

11、近期,我市原则上不得到省内中高风险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前往的,须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屯)登记报备,返回前报告行程轨迹、接触人员、乘坐车次及时间,返回后第一时间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向单位或所在地的社区(村屯)报告。

12、广大市民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管理。公安机关将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居家隔离规定等违反防控工作要求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欢迎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如发现近期来自或曾到过有关重点地区的人员,可拨打0433-3259305进行举报。同时,广大群众应不参加聚集性的集会,不参与人数较多的聚餐,不组织娱乐性的活动,不进入人员密集的场所,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的好习惯。

13、对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不配合各项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龙井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