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统计】每周一法·2024年第22期

时间:2024-07-15 来源:龙井统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释义

二十四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的规定。

  经济普查表按照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其中法人单位调查表又按不同行业和规模分别设计不同的表式。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准确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工作,并在采集、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层层建立责任制,对每一张经济普查表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审核与验收,确保源头数据和录入阶段的质量。
  由于法人单位具有对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管理的职能,所以本条规定,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遗漏与重复,提高产业活动单位数据的填报质量。但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向其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的同时,还应按其所在地的要求,向当地的经济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转自:吉林统计微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