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统计】每周一法·2024年第21期

时间:2024-07-03 来源:龙井统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释义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进行单位清查工作的规定。
  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必须进行单位清查。查清各类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经营活动类别,是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准确界定普查表发放对象和种类的前提。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对单位设立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配合其共同做好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单位名录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审批成立时间,以及主要业务活动等。






转自:吉林统计微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