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2 来源:龙井市档案馆

      1、接收档案资料进馆须按计划进行,计划外接收进馆的要经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同意。接收进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消毒等技术处理,交接书须由交接双方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并存查。

      2、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库房钥匙由管理科科长保管,个人不准随身携带。调取和归还档案资料必须由库管员和管理科科长同时进库房。库管员或科长因事请假时,由副科长或其他库管员负责。未经允许,他人不得进入库房。

      3、保管档案以全宗为单位,保管资料以大类为单位。案卷和资料要系统排列,做到存放有序、底数清楚、查找方便。要及时建立和补充《全宗卷》。

      4、提供档案资料一律由管理科负责。查阅调取档案资料,必须填写《调卷单》,由接待人员人员签字,当天归还入库。

      5、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须经分管副馆长、馆长或馆班子研究同意,指定专人送达、明确借用时限、登记签字并按期取回,归还入库。

      6落实库房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责任人按时检查记录;保持整洁和适宜温湿度,即温度1424℃,湿度45%60%,每天定时测记。

      7要加强对重点、涉密及控制使用档案的管理,确保这些档案信息安全。调取提供重点、涉密及控制使用的档案,须逐级请示,经有关领导签批同意。

      8、馆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整理、鉴定、抢救,需在库房内进行相关工作时,须经分管副馆长批准,库管员协助;需调出库房时,须经分管副馆长签批并登记,按期归还。

      9、移出档案资料给外单位或销毁期限已满档案资料,须经馆班子研究决定。销毁档案资料须经鉴定委员会鉴定,馆班子研究同意。移出或销毁档案资料须履行审批、交接和监销手续。

      10、对已建立全文电子档案的纸质档案予以封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封时,须经馆班子研究同意,并有分管副馆长、管理科长和库管员同时在场,登记签字。

      11、加强对档案库房各种防护监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监测,及时排查并消除运行隐患,保证这些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符合安全要求、运行正常。加强对馆藏档案资料管理的电子监控。

      12、加强对档案资料保管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核查档案资料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和报告。加强电子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3、库管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逐一清点核对所管库房全部档案,编制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和管理科科长、分管副局馆长经确认后分别在移交书上签字,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