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中介人奖励实施方法

时间:2024-04-19 来源:龙井商务

龙井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深入落实省、州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力度,积极鼓励、吸引企业在我市投资兴业,培育抽水蓄能、风力发电、清洁能源、新型储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医美等产业,加快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培育税源经济等重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延边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注册落户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类项目的企业和我市“四上”单位[1]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下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以上的,适用本优惠政策;

(二)域内客商与域外客商、内资与外资享受同等政策;

(三)对新引进自建厂房的企业、非自建厂房的加工制造业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企业,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税收政策

(一)从事鼓励类产业企业[2]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土地政策

(一)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力强的省重点项目,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不可低于土地成本价);

(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三)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1]“四上”单位是指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企业要纳入调查单位库,统称“四上单位”,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五千万及以上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等。

[2]鼓励类产业企业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项目扶持政策

(一)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且两年内投产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百分比给予一定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二)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当年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两年内投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百分比给予一定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10%。


                                                          
[3] 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五条 企业奖励政策

(一)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推动企业技改升级。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投入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按投入总额不超过10%给予补助。项目投产达效之日起,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将项目设备迁出我市;若迁出,则退还奖补资金;

(三)给予落户外资企业资金到位奖励。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落地当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百分比给予一定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10%(以人民币支付);

(四)企业新创建各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各类平台,通过国家各部委等权威部门认定的,凭正式发布或通报文件,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能源开发技术中心、生物科技研发中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对外拓展。我市企业兼并重组我市行政辖区外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和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在我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4]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5%,奖励5万元。科技成果转化1项(向龙井域内),给予10万元补助;

(七)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的“四上”单位,根据入库单位运营质量,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增量发展。对产值(或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有正增长的企业,按增量给予企业一定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5%;

(九)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我市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建设工业楼宇、标准工业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用房等工业和科技地产项目。标准厂房投入使用后,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不以工业地产、科技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下,按栋按层进行产权分割。按照经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面向工业、科技和生产服务业企业销售;

(十)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及股权变更。投资者购置市内关停或效率低下的企业,并新上项目且两年内投产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股权变更的企业或重组我市上市公司、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给予一次性奖励。


                     

[4]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esearch and development,R&D),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第六条 人才政策

(一)经我市人才分类认定的对象,可享受人才落户零门槛、人才安家补贴、人才安居保障、统筹安置引进人才配偶等优惠政策,奖励政策参照《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文件执行;

(二)经我市认定的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可免交租金。奖励政策参照《龙井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三)符合我市人才子女条件的,在义务教育阶段(C类、D类人才)、基础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或升学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奖励政策参照《招商引资企业、本地纳税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升学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执行。

第七条 中介人奖励政策

)对社会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标准

项目成功引入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中介人或中介组织资金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详见《龙井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对公职人员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标准

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有效引导广大干部你追我赶、奋勇争先(详见《龙井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第八条 其他政策

(一)针对企业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各类融资的需求,由市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

(二)新落户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半年内,在我市电视台、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各大平台免费为其播放宣传;

(三)凡项目签约开工后,对重大投资项目免费提供临时办公场所。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提出的奖励资金均由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提供,用于奖励和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二)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我市将信守承诺,及时兑现。受奖企业(项目)或个人如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特别重大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的,适时对本政策进行完善、调整和补充。

(五)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如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投诉责任事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群体性信访事件、漏税欠税、假冒伪劣侵权、拖欠薪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六)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期间,企业更名或转让后,新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七)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总部经济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债项目、文旅项目及EOD项目等,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八)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九)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本政策期满后,已享受原优惠政策的企业继续按原政策规定的优惠内容及年限享受至期满。原《龙井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龙井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龙发〔2022〕3号)即废止。


龙井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龙井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直接介绍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项目,在项目落地过程中发挥中介、决定性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市投产达效的,经投资者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个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二条 奖励原则

对社会中介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公职人员中介人给予行政奖励。

第三条 资金来源

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完成立项、规划许可、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投资方已全部缴纳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

(三)投资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

第五条 奖励标准

龙井市人民政府将每年从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中介人,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对社会中介人的奖励标准

1.为我市成功引进市外投资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2万元;

2.为我市成功引进市外投资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5万元;

3.为我市成功引进市外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10万元;

4.为我市成功引进市外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20万元;

5.为我市成功引进市外投资额2亿元(含)-3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30万元;

6.为我市成功引进市外投资额3亿元(含)-4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40万元;

7.为我市成功引进市外投资额4亿元(含)-5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50万元;

8.为我市成功引进市外投资额5亿元(含)-10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100万元;

9.为我市成功引进市外投资额10亿元(含)-20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200万元。

(二)对公职人员中介人的奖励标准

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树立鲜明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政治素质过硬、招商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且符合选拔条件的干部,在干部评先选优、晋升职级或选派至关键岗位锻炼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坚持有为才有位,着力将干部招商引资工作实绩量化成“进步指数”,有效引导广大干部你追我赶、奋勇争先。

第六条 奖励认定

(一)中介人认定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未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2.由项目投资者与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认定中介人,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中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视为一个中介人团队,由团队委托一个中介人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3.投资者不能同时以中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中介人奖励。

(二)项目材料认定

1.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认定:以各相关部门出具的立项、规划许可、用地、环评、安评等审批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

2.缴纳土地出让金认定: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进行认定;

3.项目竣工验收认定: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为依据进行认定;

4.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项目竣工投产经营后,中介人以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对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

第七条 奖励程序

奖励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申报时需提供中介人证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合同、项目审批文件(立项、规划许可、用地、环评、安评等批复复印件)、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固定资产到位资金证明、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

(二)评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申报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中介人奖励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报送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及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公示

对中介人拟接受奖励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依据本实施办法兑现。

(四)兑现

1.对社会中介人的奖励兑现

(1)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中介人名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并向中介人兑现;

(2)中介人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中介人团队自行商议;

(3)在公示期满后六个月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2.对公职人员中介人的奖励兑现

在干部评先选优、晋升职级或选派至关键岗位锻炼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在省、州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活动中优先推荐。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有效期两年。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奖励政策的最终解读;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井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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