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特别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金老伯与吴奶奶是在老年大学相识的黄昏再婚夫妻,因为年过半百,彼此都非常珍惜这份感情。
双方登记结婚后,金老伯的儿子一家表示想要搬回来与父亲同住,吴奶奶用自己的养老金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并重新装修,但共同生活半年后,金老伯和吴奶奶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导致矛盾激发,吴奶奶最终提出了离婚。金老伯表示离婚可以,但吴奶奶必须净身出户!吴奶奶当即表示同意,当天双方就到法院办理了离婚调解,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平静之后,吴奶奶感到越想越不值,一纸诉状将金老伯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装修及扩建所产生的6万元费用。
接到案件之后,主审法官将两位老人约至家事法庭,法官首先向金老伯详细解释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共同的收入,也包含婚姻生活期间所进行的投入及其收益。虽然房屋是金老伯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吴奶奶在生活当中对该房屋进行实际扩建与修缮,对房屋的环境改善有贡献,金老伯从中也受益,离婚时让吴奶奶净身出户属实欠妥。
最终,经过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两位老人达成和解金老伯向吴奶奶返还了5万元房屋装修款,至此圆满结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文字:朴贤美
编辑:李文佳
审核:蒋 玲
龙 井 市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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