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公开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及其所辖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及其所辖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延边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活动。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二、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已选任为省级人民监督员的不得兼任州级人民监督员。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次面向全州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133名(含连任),其中延吉市16名(含连任),图们市18名,敦化市23名(含连任),珲春市22名,龙井市17名(含连任),和龙市15名,汪清县10名(含连任),安图县12名(含连任)。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进行。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百分之五十。
3.报名材料。报名人员自行下载本公告所附《延边州人民监督员报名表》(见附件),分别以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详细填写后,携带以下材料到住所地司法局进行报名:
(1)《延边州人民监督员报名表》(正反面打印)2份
(2)近期1寸免冠红底彩色证件照2张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
(4)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5)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6)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资格审查
各县(市)司法局对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核查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到报名人所在单位、社区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问询面谈。审查中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各县(市)司法局在报名时间截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材料(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报送至延边州司法局。
(三)拟任公示
延边州司法局在各县(市)司法局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以及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要求等因素,确定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任人选提出异议的,延边州司法局将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布任命
公示结束后,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延边州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组织初任培训后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六、咨询、投诉举报方式
凡涉及人民监督员选任有关事宜,可向延边州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咨询、投诉举报。
延边州司法局联系人:林长春 联系电话:2266701
龙井市司法局联系人:金洪兰 联系电话:3482010
附件:延边州人民监督员报名表
龙井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