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民法典》系列解读(二)

时间:2020-07-31 来源:龙井普法

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


(一)我国民法学界对编纂民法典的迫切愿望与呼吁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国家,均有完善的民法;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均有完备的民法典。我国已被世界公认为市场经济国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已有的基本的松散民法体系,不能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这是编纂民法典的客观基础。

分别制定民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条件不具备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继1956年、1964年民法两草案之后,改革开放后又完成了1984年民法第三和第四稿草案,2002年完成新的民法草案并曾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目前,此次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是以往立法工作的继续。


(二)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的重要立法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基础上治国理政的重大发展,就民法而言,不仅仅是重要市场经济法律的通过和实施,而且要求法律体系符合“客观规律”、“体系严密”,达到“良法善治”的目标,这就必须编纂民法典。

我国民法从1984年在民法草案第四稿基础上制定《民法通则》算起,至今历时30余年,从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典算起历时60余年,从1950年婚姻法算起,历时66年。仅就近30年,我国从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1992年前的改革目标)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宪法确定的改革目标至今),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2010年完成)到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时期(2014年始),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国虽数次起草民法典,先后完成五个草案,均因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中止。改革开放前是因“反右”、“四清”“文革”而中止,改革开放后是因改革中社会关系处于巨大变化之中而难以整体出台而采用成熟一部分制定公布实施一部分的“零售”方式。现在,国家市场经济已经确立,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这是编纂民法典的客观成熟条件。


(三)当代医疗科技、老龄化社会、环境、网络发展对民法典的影响

1.健康权与当代医疗科技的发展产生的社会关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应将实现人的现代意义的健康作为奋斗目标,民法典应对健康权作出现代意义的规定。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基本人权,这一权利不能仅由医事特别法作出规定,医事特别法应以民法典的健康权为依据进一步细化。  

当代医疗技术的发展,需要将患者的自己决定权与医师的说明义务、患者对医疗信息的控制权在民法侵权责任编中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体现对患者的人权保护。  

2.老龄化社会,需要民法典在监护类型中增加老年监护的规定,明确老年人可以在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对自己的财产、人身于丧失完全行为能力时由事先委托的监护人监护自己的行为,可以分别就医疗、财产管理委托监护人代为管理。老年人也可对丧失行为能力时的医疗措施作出事前预嘱,其预嘱应得到充分的保护与执行。  

3.环境问题,产生公民环境权。环境权应作为民事基本权利加以确认。我国出现地下水污染、沙漠污染、雾霾,需要民法典规定地下水、沙漠、空气甚至阳光所有权。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绿色化的任务,民法典要确认绿色所有权,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民法典必须贯彻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原则。

  4.网络的发展,产生了现实生活中的网购。我国合同法虽有电子合同的规定,在世界各国合同法中已公认为先进。但网购在十三亿人口大国发展迅速,民法典合同编必须对网购合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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