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及《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州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五条 有奖举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延边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批、管理和发放。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申报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报州有奖举报办公室审定。
州生态环境局直接查处、联合查处及督办的举报案件,举报人的奖励由州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向州有奖举报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网络、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第七条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最低500元,最高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可给予举报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金额1-3%的奖励,奖励额度最低500元,最高10000元。
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强制的,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
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给予举报人2000-10000元奖励;
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第八条 举报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即使不能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根据调查认定的危害程度,参照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一)奖励的条件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奖金,代表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联名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平均分配或自行协商分配。
(二)奖励的原则
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
举报事项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需要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条 符合上述奖励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行政奖励,填写奖励申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奖励申请做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领取奖金时限最长不超过90日(从作出奖励决定之日算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自动计入生态环境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继续进行使用。因举报人提供的个人身份和通讯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兑现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奖励资金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报人应提交奖励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受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提交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案件办理相关佐证材料及案件综合材料(包括案件名称、举报时间、案件基本情况简介、案情办理情况、举报线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起作用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或已经公开的;
(二)仅反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现象,未明确具体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事实;
(三)举报人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家属的;
(四)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来源于履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行为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应设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线索后,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个人)跑风漏气、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举报人可向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
(一)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二)州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2514759
(三)州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hbj.yanbian.gov.cn/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延州政办发[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