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

时间:2024-01-30 来源: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

修订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改革部署,总结改革实践经验,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矛盾问题,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发挥主渠道作用



01.巩固改革成果,构建高效、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第24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27条)


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第25条)


对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28条)

 

02.强化行政复议吸纳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更好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维持对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行政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基础上,增加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第11条)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不服工伤认定结论;

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等。

 

03.提高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增加先复议后诉讼的前置情形(第23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04.强化化解行政争议能力,行政复议处理方法灵活多样,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5条)


和解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第74条)


变更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但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第63条)


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对具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的行政行为,有权决定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64条)


确认违法 行政复议机关对具有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等情形的行政行为,确认其违法。(第65条)


责令履行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66条)



便民为民举措



01.可以网上、当面、邮寄方式书面申请行政复议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22条)

 

02.通过行政处罚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第32条)

 

03.赋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第31条)

 

 04.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30条)

 

05.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20条)

 

06.申请人可以寻求法律专业支持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17、18条)

 


公平公正审理



01.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第6条)

 

02.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第35条)

 

03.申请人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第47条)

 

04.审理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也可以组织听证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第49、50条)

 

05.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52、61条)

 

06. 突出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的地位


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第63、64、65条)


增强制度刚性



01.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第76条)

 

 02.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向社会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第79条)

 

03.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办理以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第79条)

 

04. 拒绝、阻挠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追究法律责任

 

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4条)

 

05.对被申请人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第77、83条)

 

06.对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第78条)

来源:浙江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