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发布:从2019年5月6日开始,全面开展全省建筑工地施工和道路扬尘专项治理情况检查。
检查范围:
(一)建筑施工工地。
市本级检查2项工程;
长白山管委会检查2项工程;
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检查2项工程。
每个市(州)随机抽查2个县(市),每个县(市)检查2项工程。检查项目应覆盖外省入吉企业。
(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全省所有市县,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
时间安排:
各地自检:5月6日—5月17日。
省厅抽检:5月20日—5月25日。
吉建办〔2019〕2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卫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执法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卫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部署,根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打赢蓝天保卫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省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乱象,全面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和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从2019年5月6日开始,全面开展全省建筑工地施工和道路扬尘专项治理情况检查。
一、检查范围
(一)建筑施工工地。市本级检查2项工程;长白山管委会检查2项工程;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检查2项工程。每个市(州)随机抽查2个县(市),每个县(市)检查2项工程。检查项目应覆盖外省入吉企业。
(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全省所有市县,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工地。按照《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吉建管〔2016〕34号)和《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吉建质〔2018〕8号)文明施工部分内容要求进行检查。
(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建设、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环卫车辆更新、环卫人员培训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采取自检和抽检的方式进行。
四、时间安排
各地自检:5月6日—5月17日。
省厅抽检:5月20日—5月25日。
五、检查程序
(一)建筑施工工地。
1.选取受检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必检,受检县(市)由检查组随机抽取。
2.检查项目确定。本次检查采取从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由各地主管部门现场提供,已入施工现场管理系统的项目不列入检查范围)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受检工程,各地不得指定受检工程。
3.施工现场检查。本次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按照(吉建质〔2018〕8号)、(吉建管〔2017〕35号)文件,文明施工管理部分中施工现场标牌、现场围挡、建筑扬尘治理单项要求情况现场检查,检查组可在施工现场通报、交流检查情况和问题。
4.反馈检查意见。对每项受检工程存在问题的,都要书面反馈《建设工程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检查组应保存好相关取证材料(复印留存)。
(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1.自检。各地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检,并认真填写《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2.省厅抽检。随机选取抽检市县,进驻受检城市进行检查,现场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现场下达《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整改通知单》。
六、提供材料
(一)建筑施工工地。
1.各地主管部门须提供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检查情况及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和台账。
2.施工企业须提供扬尘治理方案。
(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抽检市县。
1.城市道路、主次道路面积及机械化清扫道路面积证明材料。
2.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使用证明材料。
3.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4.《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检查情况表》及存在问题整改方案。
七、检查分组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省内专家成立建筑扬尘治理检查组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检查组。两个检查组分别对应检查内容自行开展,具体检查组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2.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检查表
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检查情况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