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10日00时15分许,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闫海宝、牟军革驾驶吉08445警号警车巡逻执勤时,在龙井市龙太公路1公里处,对一辆从延吉市向龙井市方向行驶的吉H*****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姜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7.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对违法嫌疑人姜某某进行了询问。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姜某某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行政罚款贰仟元。
龙井市信访局“三民行动”为民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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