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小小的一粒种子却关乎农户利益、关乎粮食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种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龙井市某村农民黄某在龙井市某化肥种子农药商店购买了种子化肥,黄某支付了35000元货款后,因所购种子有质量问题,给黄某带来了经济损失,黄某拒绝支付剩余21590元。经主审法官调查取证,确实存在黄某所诉情况,为了不影响农民秋收,减轻当事人诉累,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后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黄某当场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的货款,双方之间的买卖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下一步,龙井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于审判工作实际,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为民宗旨,扎实为民办实事,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字:金 哲
编辑:李 婧
审核:蒋 玲
龙 井 市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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