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06 来源:龙井广播电视台

龙井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龙政办发〔202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吉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21〕614号)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是指将国家、省明确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和州、市(县)利用本级财力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统筹整合后分配、使用、评价、监督的全过程,以便明确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责任主体、绩效评价标准等。 

第三条  遵循科学、合法、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对整合资金实施绩效管理,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目标,以乡村振兴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投入乡村振兴,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和精准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二章  资金范围

第四条  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省级财政年度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

(二)针对上述中央、省级下达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州级、市本级安排的相应配套资金及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的结余结转资金。

各年度实际整合资金范围以市政府或龙井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当年制定的《年度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资金范围为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要求

第五条 根据我市年度乡村振兴任务和巩固脱贫成效需要,本着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以充分保障乡村振兴资金需求为前提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规模,任何部门不得干扰资金整合。整合资金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保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需要,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返贫。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同时整合资金不得安排用于省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研究制定的“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以及其他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以当年最新负面清单为准)。

实际执行过程中,使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常务会或龙井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执行。

第六条  整合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可整合资金指标文件(含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指标)后,及时将资金指标文件告知市乡村振兴局和原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原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整合试点政策,结合部门实际,提出合理、合规、科学的整合反馈意见,并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市财政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将视为同意整合使用。实际执行过程中,计划原用途使用的资金,由部门向龙井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八条  所有申报的项目按项目行业类别,报相关归口行业部门。经行业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农财工作领导小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整合资金规模,在充分征求乡镇、各行业部门意见后,编制当年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后,将会同市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和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在接到资金指标文件(含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指标)和绩效目标批复后,应立即办理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等前期手续。

第十一条  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办备案后,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不得扩大或缩减项目计划范围和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要调整的,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向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达项目变更计划。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做好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严格落实公开要求,要建立举报问题及处理台账。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原则上,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报账材料完整、具备拨付条件的应及时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各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对项目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盖章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所申请的涉农项目资金额度,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将资金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次拨付到施工单位、销售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增加业务人员配备,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同时完善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承担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力争当年项目当年竣工、当年验收、当年达效。市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要紧密合作,定期调度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项目进展及资金拨付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加强整合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市财政局定期调度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时筛选出年度内无法按计划推进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及时上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经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以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为准),市财政局将收回资金,优先将闲置资金安排到急需的项目上。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坚持做到客观公正、让群众满意,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将作为项目安排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龙发〔2020〕15号)对整合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资金投入、资金安排、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成效等,评价内容重点针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乡村振兴成效方面。

第二十条  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乡村振兴局和市财政局对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调度统计,加强整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防资金闲置。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掌握和分析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落实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纪检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规范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纪检、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援建资金的;

(二)对应当下拨的资金截留、挪用或滞留的;

(三)擅自改变用途、调整支出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四)疏于管理,导致整合资金管理混乱或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它违反整合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行业部门、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废止《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定)〉的通知》(龙政发〔2018] 11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执行。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龙井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