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公安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时间:2022-03-15 来源:延边州公安局

为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往来延边州人员(含延边籍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及与其接触者,须向所在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往来延边州人员及其接触者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医学观察的和需要采取医学措施的涉疫病人、疑似病人,拒不配合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涉疫人员,予以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六、对擅自发布、转发他人身份信息、轨迹信息等至抖音、微信群、朋友圈等媒体平台,导致公民身份信息泄露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造成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在微信、微博、QQ等网络社交工具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倒卖野生动物的;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对以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2022年3月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延边州公安局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