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令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维护自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不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之规定,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2021年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在森林高火险期,全市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格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有关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 野外吸烟,点烧农田剩余物、草原烧荒开地的; 2. 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等迷信活动的; 3. 未经批准在森林草原上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4. 野外取暖、野炊用火的; 5. 军事设施、公路绿化带、民宅周边用火的; 6. 火车、汽车的司乘人员向车外丢弃烟头等火种的; 7. 在森林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8.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活动的; 9. 在森林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10.其它野外非生产性用火的; 三、违反以上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惩处,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编辑:刘思
审核:崔金龙
终审: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