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长制的概念是在林长制基础上提出的。省林业和草原局编制了《吉林省建立林(草)长制试点方案》,7月21日,该《方案》以省委办公厅文件印发。
建立林(草)长制是贯彻习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具体举措。正如总书记所讲,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只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就一定能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建立林(草)长制是贯彻《森林法》、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的履职实践。新修订的《森林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建立林长制正式成为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全省953.81万公顷林业用地,829.79万公顷有林地,44.8%的森林覆盖率和69万公顷的草原,71.99%的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是我省的生态优势和绿色名片,是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林(草)长制有助于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提升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质量。近年来,全省林草系统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绩。“1+6”国土绿化行动、青山草原湿地三大保卫战纵深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完美收官,国有林区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森林草原防火实现连续39年无重大火灾,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走在了全国前列。目前我们仍面临着资源保护压力大、生态修复难点多、体制机制缺乏活力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组织试点是确保全面建立林(草)长制的必要环节。考虑到我省是全国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占比高(近3/4),东中西部林草资源禀赋不同,保护发展各有侧重。必须因情施策、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创造符合吉林林草实际的办法和措施。《方案》提出,组织林(草)长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通过建立林(草)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草保护发展新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成型模式,为全面推开做好制度性准备,有力推进生态保护和林草资源永续利用,充分发挥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方案》还从确立保护发展目标体系、建立保护发展制度体系和落实保护发展责任体系三个方面对试点任务分别进行了阐述。
(吉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