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小广告行为,有效遏制非法小广告乱象, 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对市区内张贴和喷涂违法广告行为进行全面打击和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小广告,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树木、线杆、墙体、路牌等各类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的各种广告和宣传品,以及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散发的广告和宣传品。
二、即日起,对擅自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悬挂各类小广告的行为,特别是发布伪造、买卖假证件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散发、张贴、喷涂非法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小广告”的;
(二)散发、张贴、喷涂拉客招嫖、传播色情内容“小广告”的;
(三)散发、张贴、喷涂发布房屋招(出)租、房屋出售、商品买卖、招生等任何以商业经营、盈利性为目的“小广告”的;
(四)张贴、喷涂 “小广告”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散发、张贴、喷涂关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小广告”的;
(六)散发、张贴、喷涂有关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小广告”的;
(七)在城区道路上阻挡、拦截车辆,散发“小广告”妨害道路交通秩序的;
(八)指使、教唆他人实施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九)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等违法和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设施设备、资金、场地、技术支持、印刷等直接帮助的。
四、已张贴、涂写、刻画、散发上述违法“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立即自行整改和彻底清除。逾期不整改和清除不彻底的,将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广告上的手机、固定电话号码实施停机处理,并予以处罚;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其违法行为。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及利用“小广告”进行违法犯罪的线索。
六、严禁从事广告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印非法小广告。对举报和发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快速处理,对抓获的张贴、喷涂违法“小广告”嫌疑人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七、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3224461
龙井市市容环境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