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要求,现就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相关政策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江源区等6个县(市、区)平均工资按过渡实施标准执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0日
(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