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一)市区内地势开阔且绿化树木较少的区域;
(二)海兰江、六道河两岸;
(三)各乡镇行政村地势开阔、绿化树木较少且不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的区域。
二、龙井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安全区域。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春节至元宵节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对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0433-3224518、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