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国家、省州、市《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要求,现发布秸秆禁烧令,禁烧令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一、在全市行政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市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并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林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责任,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七、各有关部门加大队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力度,采取执法巡查、督导巡查、日常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措施四面出击,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通过露天禁烧推动和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秸秆禁烧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龙井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