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龙井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12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2-08 来源:龙井市融媒体中心

为维护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医疗救治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12类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从疫区往返龙井或者途经疫区的人员,不遵守隔离观察要求,不向社区、居(村)委会登记或不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涉疫信息的。

二、举办红白喜事和聚餐、聚会、庙会、广场舞等人员聚集活动的;与非家庭成员在家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进行聚餐、聚众打牌和打麻将等活动,不听劝阻的。

三、餐饮、KTV、游戏厅、棋牌室、网吧、影院、浴池、舞厅以及家禽家畜屠宰等人员密集行业场所、企业不按有关要求停业的。

四、出入企事业机关单位、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

五、擅自进出已经依法封闭隔离的居民小区、单位、村屯,不听劝阻的。

六、就医期间隐瞒涉疫信息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的;故意隐瞒涉疫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七、宾馆、旅店、出租屋等不实名登记的;未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因隐瞒、缓报而导致疫情发生的。

八、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以及侵害其人身安全的。

九、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隔离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

十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对以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龙井市公安局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井市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