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期普法
案例:2019年3月21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2020年1月18日,张某回老家休假期间,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几天后,A公司得知张某情况后,通知其因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A公司已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赔偿会在2月1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假如该员工曾确诊新冠,后已被治愈,公司能否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